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时,应当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