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农村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予以监督和评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