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二章 工作体制机制第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农村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情况予以监督和评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