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二章 工作体制机制第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定期召开“千万工程”推进会,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居民意愿、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优先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涉及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确定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确定为民生实事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