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损毁电信设施、阻断通信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