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对危害电信安全,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扰乱电信市场秩序,阻碍电信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