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电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