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执行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