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国家一、二级微波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和移动、寻呼天线的周围,新建可能影响通信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由规划管理部门征得无线电管理、电信管理机构意见后予以审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