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必须事先征得电信设施产权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承担相应费用:(一)因建设施工需要搬迁、拆除电信设施或者改变通信方式的;(二)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道、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的;(三)架设输电线路、电车线路、专用电信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以及设置电气设备的;(四)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