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及电信设施安全和电信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向公用电话亭、分线盒等电信设施投掷杂物;
(二)在电杆、拉线、标桩等电信设施上拴牲畜、堆放物品;
(三)在距电杆、拉线5米内挖沙、取土、推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在埋有地下管道、电(光)缆的地面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各3米内挖沙、取土、挖沟、掘井、钻井、设置化粪池、沼气池、牲畜圈;
(五)在埋有地下管道、电(光)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六)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在设有水底、海底电(光)缆的水域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电(光)缆安全的作业;
(八)侵占、哄抢、破坏、盗窃电信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
(九)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对电信设施的正常建设和维护;
(十)利用相关技术手段、设备或者平台,对电信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侵害或者破坏;
(十一)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和电信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