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