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迷信,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