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在每年年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