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绩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