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推动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细化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和决算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