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完成预算情况;
(三)财政收支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
(四)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五)结转资金的使用和资金结余情况;
(六)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政府转移支付情况;
(八)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预算收入短收的数额、原因及处理情况;
(十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三)部门决算编制情况;
(十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十五)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开展决算草案审查时,应当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