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对预算执行情况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决议、决定的要求;
(二)预算收入是否依法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三)本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批复、支出拨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算收入超收、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七)预备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九)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