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