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将批复的本级各部门预算和批复的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