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未成立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