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强化约束,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将重要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