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依法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一)预算安排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

(四)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明细表及其分配方法和依据;

(五)预算草案中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的类别表、重大投资项目表及绩效目标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表;

(七)政府债务有关情况表;

(八)政府采购预算表;

(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预算编制的有关依据和说明;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及说明。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