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