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与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重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部门年度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等事项。

经批准的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上集中公开,同时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各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在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上公开的预决算信息应当编制目录、分类分级、规范完整,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中央直属部门及单位驻辽机构的预决算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