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经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推进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统计、审计、税务、海关、金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国有资产、自然资源等部门与财经联网监督系统联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