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猪产品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商场、超市、展销会、农贸市场等经营生猪产品的,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场内检查,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猪产品,应当及时向辖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