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猪产品经营第三十条有效生猪产品经营者储存生猪产品,应当保证生猪产品安全,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检查、清洁和消毒,确保储存环境的卫生安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