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第二十六条有效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