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第二十五条有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屠宰前确认的病死生猪、病害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