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第二十二条有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