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第十八条有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