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屠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三)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四)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