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第十九条有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严禁下列行为:(一)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二)屠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三)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四)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