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