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第十四条有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