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