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