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第十二条有效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人身份证明;(二)生猪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资料;(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形成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