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石寨山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无人机航拍、遥感探测、开渠、打井、深翻土地、垦荒、建坟、立碑等作业;(二)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三)破坏、损毁、涂污文物本体及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等附属设施,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四)危害石寨山大遗址安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