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石寨山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无人机航拍、遥感探测、开渠、打井、深翻土地、垦荒、建坟、立碑等作业;

(二)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三)破坏、损毁、涂污文物本体及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等附属设施,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

(四)危害石寨山大遗址安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