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石寨山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旅游、举办大型活动,利用石寨山大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出现可能危及文物安全情形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