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公示、公布、标明有关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