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邮政企业将邮政营业场所改为委托代办场所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