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将划拨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所划拨的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将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用房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