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业务查询和服务监督电话,并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答复或者处理。

用户对答复或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