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