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管理第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编制全区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进行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