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能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移民、地震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