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