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