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