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